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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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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采购人搞好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菏财办[2005]26号文件精神,就涉及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科室应根据办事时限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实行签字制度,注明交接人和交接时间。综合科接到政府采购办公室的《采购清单》后,1个工作内立项并报分管主任审批,如分管主任出差,根据A、B角制要求,由分管局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代为审批。业务科接到“采购项目处置单”后,根据办事时限要求和采购方式,制定招标文件(必须标明结算方式),拟定采购方案,报经中心分管副主任批准后进入采购程序。采购活动实施要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站和指定报纸发布采购信息。信息发布内容由业务科草拟,综合科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评委、监委的确定要按规定的办法办理。其中评委的确定原则上在开标前半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即时通知。采购人作为甲方后,必须邀请采购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入档存查。开标会议结束后,业务科应及时将评标结果报告中心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网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评委监委名单)。
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自2006年1月1日起,无论采购人使用何种性质的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采购人一律作为甲方(采购方),供应商作为乙方(供货方),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丙方(鉴证方),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为规范合同内容,合同格式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提供,甲乙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内容,增减或修订合同条款,但不得与《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相违背。中心业务科在鉴证时应予以审查。
三、关于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由使用单位结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供货完毕后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制验收单,甲方及甲方所在会计工作站签章后,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发票、反馈意见表和验收单到会计工作站结算。
由财政部门结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采购中心作为鉴证方,加盖“合同审查专用章”。供货完毕后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制验收单、采购单位反馈意见表,甲方及甲方所在会计工作站、中心综合科签章后,供应商凭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反馈意见表到会计工作站结算。
对于采购人使用配套资金结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将配套资金在采购项目立项前交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户。
四、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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