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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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监测,气象预测,气象服务
菏泽市气象局简介 
(一)机构沿革 
    1953年10月建立菏泽第一个气象机构—菏泽气象站,隶属山东省人民政府建制领导,由山东省气象局对台站实行垂直领导,全面管理。1958年8月体制下放,菏泽气象站隶属于菏泽专署,由菏泽专署农业局领导。1959年7月1日,菏泽气象站改为菏泽专区气象台。1960年5月3日,菏泽专区气象台改为菏泽专区气象服务台。1964年4月气象机构归山东省气象局建制,实行业务部门和当地党政双重领导。1971年初,气象机构改为当地革委会建制,实行革委会和军事部门双重领导,以菏泽军分区领导为主,上级业务部门技术指导的管理方法。1973年10月气象机构改为以当地革委会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978年报8月菏泽地革委气象局改称菏泽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1980年7月以来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国气象局批准的《山东省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菏泽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对县(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省气象局和菏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菏泽市气象局局机关内设办公室 、政策法规科、人事教育科、业务科技科4个职能科室。      菏泽市气象局直属正科级业务单位4个:菏泽市气象台、菏泽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菏泽市专业气象台)、菏泽市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菏泽市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所。 
(一)机构沿革      1953年10月建立菏泽第一个气象机构—菏泽气象站,隶属山东省人民政府建制领导,由山东省气象局对台站实行垂直领导,全面管理。1958年8月体制下放,菏泽气象站隶属于菏泽专署,由菏泽专署农业局领导。1959年7月1日,菏泽气象站改为菏泽专区气象台。1960年5月3日,菏泽专区气象台改为菏泽专区气象服务台。1964年4月气象机构归山东省气象局建制,实行业务部门和当地党政双重领导。1971年初,气象机构改为当地革委会建制,实行革委会和军事部门双重领导,以菏泽军分区领导为主,上级业务部门技术指导的管理方法。1973年10月气象机构改为以当地革委会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1978年报8月菏泽地革委气象局改称菏泽地区行政公署气象局。1980年7月以来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当地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主要职责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国气象局批准的《山东省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菏泽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4、管理、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导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对县(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会同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8、承担省气象局和菏泽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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